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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劝架被辞的案例,废话不多说,直接讲故事。
老陈削个苹果的功夫,工作没了
年6月3日,江苏南通某加油站内,工作人员正忙碌着为进来的车辆加油。突然老员工老凌和新员工小王吵了起来,而且越吵越大声,引得司机们都探出车窗看热闹。
加油站站长王大姐和副站长老陈闻讯赶来劝架,原来老凌觉得小王长得年轻漂亮,司机都去找她加油,影响了自己的绩效,所以故意欺负小王。王大姐和老陈好一番劝阻,双方才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
老陈这一通说,顿觉口干舌燥,回到办公室看到早上从家里带来的苹果,便顺手拿起来水果刀打算削来解渴。可这苹果才削到一半,刚刚外头的俩人直接打起来了。老陈二话没说,放下苹果就冲了出去。
老陈一到现场,大家伙都愣住了,老凌和小王也不吵了,都直直地看着老王。王大姐反应最快,一个箭步冲向老王,按住他的右手不让动,大家见状也都一哄而上。原来老陈刚刚太着急,只放下了左手的苹果,握着水果刀就气呼呼地冲过来了,那阵仗着实吓到了大家。
等老陈反应过来,他的水果刀已经被夺走了。不过副站长毕竟是副站长,职责在身的老陈并没有纠结水果刀的事,而是马上上前对老凌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
这之后,老凌消停了很多,老陈的工作又恢复了平静,每天又可以安心吃苹果了。
不曾想,年9月29日,老陈意外地接到了公司发给他的《关于老陈违纪的处理决定》:
“啥?我去劝架还被开除了?”越想越气的老陈,不服公司的处理结果,遂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庭上,老陈道出背后的真相:
那一天老凌和小王吵了两次,第一次是我和站长王大姐一起劝说的。第二次,他俩都打起来了,我“急于出去忘记放下水果刀了”,但我不认为我有什么不当行为,自始至终我都是去劝架的。
其实公司这么做,只不过是找个理由要辞退我罢了。公司那还一直压着我年的部分工资作为保证金。从年7月31日至9月初,公司都在与我协商如何重签劳动合同、如何返还保证金、以及几次调岗的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如果公司认为我有错,为什么还要和我谈这些?
最后公司看协商不成,才拿出这件事来编故事的。而且公司到现在也没有支付我9月份的工资.8元,以及保证金.24元。
公司一听,气就不打一处来:
你这是去劝架吗?有人拿着管制刀具去劝架的吗?你万一激动了,怎么办?这可是在加油站,是易燃易爆品经营场所!不管你是否为了削苹果,你持刀冲向同事的行为就是不对的。
你说你是去劝架的,当天小王和老凌起争执,你为什么只骂老凌?大家把你拉开后,你还隔空对老凌进行辱骂、威胁,完全不顾有顾客在场。这件事之后,老凌因为害怕你辞职不干了,熟客也都不来加油了。
公司是年9月开除你的,9月份的工资当然不用发给你了。另外你说的保证金,其实是公司给员工的额外奖励,不是保证金或者押金。额外奖励,公司有权发,也有权不发。
法院来说公道话: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单方解除与老陈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本案中,公司方提供了对老陈调查笔录、和王大姐的谈话记录、员工手册,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老陈提供了与王大姐的聊天记录,两段事发当天不同角度拍摄的视频,证明公司对事件的描述严重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
1.公司提交的和王大姐的谈话记录,与老陈提交的与王大姐聊天记录内容有矛盾之处,结合老陈提供的两段视频,本院对于公司主张的说法,难以采信。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违法解除与老陈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55元(平均工资.65×工龄13.5×2倍)。
二审法院认为:
1.公司提供的谈话记录和老陈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确有矛盾之处,加之王大姐系公司员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老陈存在处理决定中所定性的违纪事实。
2.二审中,公司提供了通知工会的证据,但是证据显示工会是年4月22日签收的。事情是年6月份发生的,老陈是9月被开除的,即使证据是真实,其事后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并无不当,老陈请求支付赔偿金.55元,应予支持。
关于9月份工资:
公司认为9月份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9月应发工资。但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年9月29日,老陈9月1日至29日仍向公司提供劳动,故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应向老陈支付9月份工资。
关于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其扣老陈部分工资作为保证金,根据老陈从仲裁委调取的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公司确实存在着克扣老陈部分工资作为保证金的情形,且该工资表金额与老陈提交的银行流水一致,故对老陈从仲裁委调取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对于老陈主张的公司应返还其年1月至12月的保证金.24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